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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135號
原 告 林世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子柔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本金新臺幣(下同)6400元,並請求民國111年8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又本件係於113年3月4日起訴,訴訟標的價額尚應加計附表所示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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