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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60號
原 告 陳秀如
上列原告與不詳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上列原告與不詳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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