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113,店補,60,20240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60號
原 告 陳秀如
上列原告與不詳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上列原告與不詳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