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66號
原 告 高鳳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仕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31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