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一九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 權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景文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劉顯達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三0二號及五九一三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景文技術學院涉及遭販賣董事席位、掏空校產等詐欺、洗錢、貪凟犯罪嫌疑,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陳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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