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2,店簡,729,200402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店簡字第七二九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複 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三月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系爭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伯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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