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店勞簡調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施凰光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泰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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