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3,店小,189,2004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店小字第一八九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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