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3,店小,53,200402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店小字第五三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匡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潘文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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