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店簡字第七二號
原 告 加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恭勝
(送達代收人 陳武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利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伍萬玖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捌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守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王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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