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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店小字第228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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