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店補字第95號
原 告 乙○○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參佰肆拾肆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伍仟壹佰伍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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