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5,店小,407,200606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店小字第407號
原 告 創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海吉家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海吉家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台北縣中和市○○路2號9樓之6,有被告營利事業登記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起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李文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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