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6,店建簡,4,2007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比得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此為簡易訴訟程序所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 1月26日以裁定命原告 5日內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誦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馮姿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