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6,店簡,166,2007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依幸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96年度店簡字第166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下午4時在本院新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肆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3月30日向原告訂購DISNEY' SWORLD OF ENGLISH(迪士尼英語世界)語言系統一套,約定以總價新台幣(下同)198,410元(含息),按分48 期付款方式,除頭期款9,000 元外,自93年6月5日起至97年4月5日止,按期於每月5日付款4,030元,惟如未依約付款,即喪失分期付款利益,並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嗣原告已依約將前揭貨物交付被告;

詎被告僅給付貨款至第20期即未再依約清償,尚欠貨款(含息)總計112,840 元,迭經原告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爰依兩造間買賣契約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前開貨款等語。

三、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購買合約書、分期付款明細表及被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被告非依公示送達通知,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所欠貨款112,84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麗霞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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