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6,店簡,2321,200711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23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號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柒萬捌仟柒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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