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6,店簡,2593,2007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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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2593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7,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6,7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繕本請直接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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