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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補字第200號
原 告 華人衛星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顏本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義財貿中心園區管理中心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向本院陳報本件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之數額,並據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或於不能認定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認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5 萬元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姿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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