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6,店補,209,20071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補字第20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劉溫記間請求確認耕地租賃關係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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