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6,店調,198,2007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調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丙○○
戊○
乙○○
丁○○
己○○
共同代理人 周德壎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翼生活名邸管理委員會、甲○○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民事庭分案庭長認為依最高法院之見解屬財產權訴訟,聲請人應於5日內具狀陳報本件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之數額,或於不能認定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認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5萬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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