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7,店小,1475,20081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店小字第147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10號4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捌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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