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小字第1658號
原 告 君臨大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區○○里○○鄰○○街53巷12號5樓,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