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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小字第1770號
原 告 胡增財即立昌輪胎行
被 告 通良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1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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