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7,店簡,1556,2009010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15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12月4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寶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