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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23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將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2月12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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