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8,店他調小,1,2009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陳明本件原告是丙○○抑或為甲○○,若原告為丙○○,則丙○○應於起訴狀具狀人欄補簽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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