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8,店勞簡,7,200907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勞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斯凱孚傳動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請求給付資遣費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359,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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