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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小字第1號
原 告 快特電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恆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設在臺北縣中和市○○路,有被告提出之異議狀及委任書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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