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小字第40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5月26日上午9時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