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8,店小,417,2009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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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小字第41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戶籍原設桃園縣中壢市○○路13巷26號5樓,於民國85年12月11日出境,於96年2月6日戶籍遷出登記,有被告戶籍謄本、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茲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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