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8,店小,579,200906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小字第57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月7日下午2時23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俞定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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