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8,店小,643,2009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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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小字第643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基隆市中正區,且被告車禍事故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在國道三號公路北向三五公里中和隧道內,本院均無管轄權,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俞定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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