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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98年度店小字第71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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