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1691號
原 告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觀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 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