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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30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月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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