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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746號
原 告 恆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俞定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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