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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908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卡通製作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貳拾柒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俞定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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