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8,店簡,965,2009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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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96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丙○○之住所地在台北縣板橋市、被告乙○○之住所地在台北縣土城市,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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