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8,店簡,984,200906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984號
原 告 安得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六方創意設計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北縣中和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固然提出「報價單」記載「本契約發生爭執時,買方同意以賣方公司(指原告)所在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該「報價單」並未經被告公司之蓋印及簽名,應認兩造間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俞定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