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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乙○○於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良璜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聲請98年司促字第6981號支付命令時,為良璜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之持別代理人。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對良璜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良璜公司)聲請98年司促字第6981號支付命令,良璜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於民國98年3月18日死亡,良璜公司未選任新任法定代理人,惟乙○○為良璜公司之股東且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對系爭借款應較為瞭解,爰聲請選任蔡仁為良璜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依其所提出之良璜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戶籍謄本,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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