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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11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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