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8,店補,117,200906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虹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達代收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大誠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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