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8,店補,122,200906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12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1,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6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