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4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夠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83,1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9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7,5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5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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