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8,店補,56,2009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56號
原 告 丙○○○
丁○○
己○○
乙○○
甲○○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律師
被 告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戊○間請求承租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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