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8,店補,59,2009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5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漢和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陳明原告每月薪資之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陳報(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原告每月薪資之金額,並提出證據證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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