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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6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請求遷讓
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表明台北市○○區○○路87號1樓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如系爭房屋有記載房屋現值之稅單或其他交易價額證明文件,原告起訴狀所附之稅額繳款書並無房屋現值之記載),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補正,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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