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8,店補,66,2009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6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伍仟肆佰參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肆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