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3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7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702元,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