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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新店簡易庭民國98年度店簡字第157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3,046元,應繳再審之訴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
茲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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