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民事-STEV,99,店再簡,5,2010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再簡字第5號
再審原告 高國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賴阿花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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